党员干部究竟应该如何使用微信,如何在使用微信时找准定位、站稳立场?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部委局级官员建微信群:群内互通政商信息
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期间,经董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
为提升群活跃度,董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董指定3位年轻群员担任秘书长助理,规定全群性线下联谊每年组织1-2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因人因事随时安排。
从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董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
董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追究其党纪责任。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案例:副局长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处分
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公然否定“一国两制”。随后,其观点被大规模转发,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吴某也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纪律处理。
2、案例:朋友圈传播谣言被处分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有人抢劫”,黄明成前去追赶歹徒,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
于是,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里发布。这条谣言被频频转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7年1月,黄明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案例:官员通过微信收送红包
近年来,各地查处了多起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贿选的案件。比如,广东省河源市仙塘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就因在党支部微信群里给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涉嫌拉票贿选,被立案调查。
浙江: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
2017年6月,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布《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提醒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具体包括:
1.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3.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4.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5.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6.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7.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8.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9.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10.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微信群里,公职人员要格外注意哪些问题
1、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良好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2、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
不要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信息。不要散布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目前,有微信群里存在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信息。群主和群成员也有维护群内公序良俗的责任。这一点,党员干部尤其要注意!
3、不要在微信群里参加非法活动
不要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不要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不要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4、不要在微信群里发布机密信息
不少单位、部门建立了微信工作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的机密信息不要乱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5、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
党员干部能否抢红包取决于两点:一是区分场合,看是否在工作时间;二是区分金额,看是否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抢过红包之后才发现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应务必退还。
此外,领导干部不能与企业家微信红包互动。如果有利益输送可能,即使这种互动在微信群内也是不可以的。
公职人员使用微信朋友圈要注意什么
1、党员干部的微信“朋友圈”是公众场合
微信“朋友圈”是一个汇集圈内朋友状态、各类文章信息,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显然是一个属于圈内人的“公共场所”。
2、公职人员在朋友圈分享文章、点赞应注意什么
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不能随意转载虚假信息、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对其他人发布的朋友圈文章或内容,也应该仔细辨别,不乱点赞。
3、公职人员能用微信朋友圈表达诉求吗?
党员朋友圈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一样构成违纪。
公职人员使用微信莫“任性”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的时候,都要经常拿纪律的尺子量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时刻紧绷纪律之弦,切记使用微信莫“任性”。
来源:工人日报综合中直党建网、中国纪检监察报、浙江在线
" />原标题:公职人员使用微信,这10条红线不能碰!(已有局级官员因此被处分)
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董某,创建“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组织线下联谊活动,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
党员干部究竟应该如何使用微信,如何在使用微信时找准定位、站稳立场?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部委局级官员建微信群:群内互通政商信息
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期间,经董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
为提升群活跃度,董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董指定3位年轻群员担任秘书长助理,规定全群性线下联谊每年组织1-2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因人因事随时安排。
从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董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
董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追究其党纪责任。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案例:副局长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处分
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公然否定“一国两制”。随后,其观点被大规模转发,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吴某也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纪律处理。
2、案例:朋友圈传播谣言被处分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有人抢劫”,黄明成前去追赶歹徒,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
于是,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里发布。这条谣言被频频转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7年1月,黄明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案例:官员通过微信收送红包
近年来,各地查处了多起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贿选的案件。比如,广东省河源市仙塘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就因在党支部微信群里给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涉嫌拉票贿选,被立案调查。
浙江: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
2017年6月,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布《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提醒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具体包括:
1.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3.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4.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5.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6.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7.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8.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9.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10.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微信群里,公职人员要格外注意哪些问题
1、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良好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2、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
不要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信息。不要散布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目前,有微信群里存在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信息。群主和群成员也有维护群内公序良俗的责任。这一点,党员干部尤其要注意!
3、不要在微信群里参加非法活动
不要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不要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不要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4、不要在微信群里发布机密信息
不少单位、部门建立了微信工作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的机密信息不要乱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5、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
党员干部能否抢红包取决于两点:一是区分场合,看是否在工作时间;二是区分金额,看是否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抢过红包之后才发现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应务必退还。
此外,领导干部不能与企业家微信红包互动。如果有利益输送可能,即使这种互动在微信群内也是不可以的。
公职人员使用微信朋友圈要注意什么
1、党员干部的微信“朋友圈”是公众场合
微信“朋友圈”是一个汇集圈内朋友状态、各类文章信息,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显然是一个属于圈内人的“公共场所”。
2、公职人员在朋友圈分享文章、点赞应注意什么
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不能随意转载虚假信息、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对其他人发布的朋友圈文章或内容,也应该仔细辨别,不乱点赞。
3、公职人员能用微信朋友圈表达诉求吗?
党员朋友圈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一样构成违纪。
公职人员使用微信莫“任性”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的时候,都要经常拿纪律的尺子量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时刻紧绷纪律之弦,切记使用微信莫“任性”。
来源:工人日报综合中直党建网、中国纪检监察报、浙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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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职人员使用微信,这10条红线不能碰!(已有局级官员因此被处分)
中直机关某部委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董某,创建“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组织线下联谊活动,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
党员干部究竟应该如何使用微信,如何在使用微信时找准定位、站稳立场?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部委局级官员建微信群:群内互通政商信息
2015年春节前,董某召集在京工作的本省老乡聚餐。期间,经董提议创建了“在京老乡精英会”微信群,董自任群主。此后,董以老乡中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较成功的商人为主要对象,不断扩大该群规模,使群人数最多时达到400多人。
为提升群活跃度,董积极组织线下联谊活动,并被推举为线下活动秘书长。董指定3位年轻群员担任秘书长助理,规定全群性线下联谊每年组织1-2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因人因事随时安排。
从组群到2017年底,全群性线下联谊已经组织4次,小范围联谊或聚餐则不计其数。董号召“有事找群员”,群内成员利用该平台互通政、商信息,一些领导干部为群内商人介绍工程项目等,一些商人则为领导干部提供各式各样的便利和服务,有的甚至存在权钱交易现象。
董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组织纪律,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68条追究其党纪责任。第68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案例:副局长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被处分
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公然否定“一国两制”。随后,其观点被大规模转发,在当地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吴某也因“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纪律处理。
2、案例:朋友圈传播谣言被处分
2016年11月3日晚,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干部黄明成携家人去县城某超市购物,听见一个中年妇女大声呼救,“有人抢劫”,黄明成前去追赶歹徒,但没有追上。在返回的路上,黄明成听见有人议论,县城近期有人抢小孩,抱上车就跑。回家后,黄明成觉得有必要提醒一下身边的人。
于是,在没有调查事件真实性的情况下,他编写了一条“沱江县城街道上连续发生抢劫和抢小孩案件,抱上车就走”的信息,在微信群里发布。这条谣言被频频转发,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2017年1月,黄明成因此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案例:官员通过微信收送红包
近年来,各地查处了多起换届选举期间发放微信红包贿选的案件。比如,广东省河源市仙塘镇古云村党支部书记李某,就因在党支部微信群里给41名党员干部发放数万元微信红包涉嫌拉票贿选,被立案调查。
浙江: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
2017年6月,浙江省委办公厅发布《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提醒党员干部自觉抵制各种错误言论和网络谣言,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断提高政治能力。具体包括:
1.不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和违背中央、省委决定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
2.不泄露党和国家以及单位的秘密。
3.不制造和传播各类谣言。
4.不转发有违社会公德、危害他人身心健康的低俗文字和图片、视频。
5.不违规从事以营利为目的以及与自身身份不相符的推销、推广活动。
6.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
7.不传播迷信信息和从事迷信活动。
8.不以任何形式进行拉票贿选。
9.不公开谈论和透露他人隐私。
10.不发布其他不当言论。
微信群里,公职人员要格外注意哪些问题
1、不要在微信群里妄言
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规范在微信等网络空间的言论,自觉维护网络宣传阵地,树立良好形象,决不允许自行其是、不负责任地发表各种错误言论。
2、不要在微信群里散播黄赌毒、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
不要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等信息。不要散布暴力恐怖、谣言诈骗等信息。目前,有微信群里存在一些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信息。群主和群成员也有维护群内公序良俗的责任。这一点,党员干部尤其要注意!
3、不要在微信群里参加非法活动
不要组织、参加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不要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和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组织、非法活动;不要参与网上宗教活动、邪教活动,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4、不要在微信群里发布机密信息
不少单位、部门建立了微信工作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国家和工作单位的机密信息不要乱发,哪怕一对一发也不妥,信息网络时代都有被记录和泄密的可能。
5、警惕微信红包类“微腐败”
党员干部能否抢红包取决于两点:一是区分场合,看是否在工作时间;二是区分金额,看是否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抢过红包之后才发现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应务必退还。
此外,领导干部不能与企业家微信红包互动。如果有利益输送可能,即使这种互动在微信群内也是不可以的。
公职人员使用微信朋友圈要注意什么
1、党员干部的微信“朋友圈”是公众场合
微信“朋友圈”是一个汇集圈内朋友状态、各类文章信息,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显然是一个属于圈内人的“公共场所”。
2、公职人员在朋友圈分享文章、点赞应注意什么
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不能随意转载虚假信息、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对其他人发布的朋友圈文章或内容,也应该仔细辨别,不乱点赞。
3、公职人员能用微信朋友圈表达诉求吗?
党员朋友圈表达诉求,关键看诉求的内容,如果是不正当的,一样构成违纪。
公职人员使用微信莫“任性”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微信也不例外。党员干部的一言一行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每一名党员干部在使用微信的时候,都要经常拿纪律的尺子量量自己的行为,是不是在纪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时刻紧绷纪律之弦,切记使用微信莫“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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