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全国政协原常委孙怀山受贿案一审非法收受财物3975余万
2018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政协原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怀山利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6年,孙怀山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孙怀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怀山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孙怀山简历
孙怀山,男,汉族,1952年7月生,江苏省涟水县人,中国共产党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硕士学位。 2010年9月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1970年至1973年任江苏省金湖县农机厂工人,农村工作队队长、副指导员
1973年至1978年任共青团江苏省金湖县工业系统团委书记、共青团金湖县委书记
1978年至1987年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秘书处干事、副处长、处长
1987年至1994年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副主任、主任
1994年至1999年任全国政协办公厅正局级干部、行管局局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中协服务开发中心(服务局)总经理(局长)
1999年至2008年任十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08年至2010年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10年至2013年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2013年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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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政协原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受贿一案。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孙怀山利用担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主任、全国政协副秘书长、常委、中共中央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及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取土地使用权、企业经营、项目审批、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0年至2016年,孙怀山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5万余元。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孙怀山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孙怀山还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全国和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三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孙怀山简历
孙怀山,男,汉族,1952年7月生,江苏省涟水县人,中国共产党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硕士学位。 2010年9月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1970年至1973年任江苏省金湖县农机厂工人,农村工作队队长、副指导员
1973年至1978年任共青团江苏省金湖县工业系统团委书记、共青团金湖县委书记
1978年至1987年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秘书处干事、副处长、处长
1987年至1994年任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副主任、主任
1994年至1999年任全国政协办公厅正局级干部、行管局局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中协服务开发中心(服务局)总经理(局长)
1999年至2008年任十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08年至2010年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10年至2013年任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2013年任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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